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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34060号“英飞凌擢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7780号
2020-05-13 00:00:00.0
异议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英飞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英飞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634060号“英飞凌擢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飞凌擢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控制自助终端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读卡设备;计算机终端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31703号“英飞凌;INFINEON”商标、第6246076号“英飞凌”商标、第13341350号“英飞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程序(已录制);与计算机连用的数据输入和输出电子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与计算机连用的数据传送电子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飞凌”,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634060号“英飞凌擢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英飞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英飞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634060号“英飞凌擢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飞凌擢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控制自助终端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读卡设备;计算机终端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31703号“英飞凌;INFINEON”商标、第6246076号“英飞凌”商标、第13341350号“英飞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程序(已录制);与计算机连用的数据输入和输出电子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与计算机连用的数据传送电子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飞凌”,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634060号“英飞凌擢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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