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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640356号“R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107号
2025-03-18 00:00:00.0
异议人:东莞市正成鞋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正成鞋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8640356号“R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06085号“LR”、第13625903号“LR.BEFAY”、第13934020号“LR.BEFAY LR及图”、第20800606号“左右缤纷LR·BEFAY L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LR.BEFAY”系列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640356号“R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正成鞋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8640356号“R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06085号“LR”、第13625903号“LR.BEFAY”、第13934020号“LR.BEFAY LR及图”、第20800606号“左右缤纷LR·BEFAY L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LR.BEFAY”系列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640356号“R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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