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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722301号“L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24332号
2024-08-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G1722301 |
申请人:LINE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2301号“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113、1797411、1281199、3554213、5071759、10537070、国际注册第1190526(9类)、26314917、36438685、50580040、11878142、22878935、11635119、国际注册第1027640(35类)、16191713、14194550、16896655、14444129、16191833、16191822、39851571、30221769、56613325、16192042、14194548、16896655、41394884、45855640、61009551、34055629、23538994、28658691、16192169、16192165、39416334、67291657、48436070、16192639、161926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智能手表”限定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申请商标已经限定,不再包含“零售、批发服务”。申请人已经对45类服务进行限定,限定之后的服务不再包括“算命”。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部分引证商标并存,申请商标亦应并存,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限定后的商品的信息页、引证商标信息页、宣告无效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专用期至2023年8月27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一专用期至2024年5月20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三十五已被我局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三十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十七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已将“智能手表”限定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已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均包含字母“LINE”,部分仅在大小写、设计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除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曝光的幻灯片商品外的通信软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曝光的幻灯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曝光的幻灯片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服务进行限定,限定后的服务不再包含“零售、批发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字母部分“LALin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六均包含字母“LINE”,部分仅在大小写、设计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和广告宣传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最终续展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至二十均包含字母“LINE”,部分仅在大小写、设计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播、电信用设备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至二十五均包含字母“LINE”,部分仅在大小写、设计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有关艺术、手工艺、体育或一般知识的教育和指导服务并提供相关信息;图书出租并提供与之相关的信息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关于通信的测试或研究服务已被国际删减,删减后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六至三十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一字母“iLine”及引证商标三十二字母部分“LALin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十三、三十四字母部分“LINEO.CO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工业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5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三十五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三十六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十七已被宣告无效,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已经对45类服务进行限定,限定之后的服务不再包括“算命”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第45类服务上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八、三十九字母部分“LINEO.CO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除基于互联网的社交网络服务外的服装出租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于互联网的社交网络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八、三十九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基于互联网的社交网络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曝光的幻灯片商品及第45类基于互联网的社交网络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商品、第35类服务、第38类服务、第41类服务、第42类服务、第45类其余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2301号“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113、1797411、1281199、3554213、5071759、10537070、国际注册第1190526(9类)、26314917、36438685、50580040、11878142、22878935、11635119、国际注册第1027640(35类)、16191713、14194550、16896655、14444129、16191833、16191822、39851571、30221769、56613325、16192042、14194548、16896655、41394884、45855640、61009551、34055629、23538994、28658691、16192169、16192165、39416334、67291657、48436070、16192639、161926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智能手表”限定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申请商标已经限定,不再包含“零售、批发服务”。申请人已经对45类服务进行限定,限定之后的服务不再包括“算命”。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部分引证商标并存,申请商标亦应并存,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限定后的商品的信息页、引证商标信息页、宣告无效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专用期至2023年8月27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一专用期至2024年5月20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三十五已被我局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三十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十七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已将“智能手表”限定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已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均包含字母“LINE”,部分仅在大小写、设计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除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曝光的幻灯片商品外的通信软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曝光的幻灯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曝光的幻灯片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服务进行限定,限定后的服务不再包含“零售、批发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字母部分“LALin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六均包含字母“LINE”,部分仅在大小写、设计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和广告宣传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最终续展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至二十均包含字母“LINE”,部分仅在大小写、设计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播、电信用设备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至二十五均包含字母“LINE”,部分仅在大小写、设计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有关艺术、手工艺、体育或一般知识的教育和指导服务并提供相关信息;图书出租并提供与之相关的信息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关于通信的测试或研究服务已被国际删减,删减后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六至三十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一字母“iLine”及引证商标三十二字母部分“LALin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十三、三十四字母部分“LINEO.CO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工业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5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三十五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三十六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十七已被宣告无效,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已经对45类服务进行限定,限定之后的服务不再包括“算命”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第45类服务上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八、三十九字母部分“LINEO.CO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除基于互联网的社交网络服务外的服装出租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于互联网的社交网络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八、三十九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基于互联网的社交网络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已曝光的幻灯片商品及第45类基于互联网的社交网络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商品、第35类服务、第38类服务、第41类服务、第42类服务、第45类其余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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