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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22160号“嗨美克 HITMAKER RECORD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868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嗨美克全球学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嗨美克全球学院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022160号“嗨美克 HITMAKER RECOR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嗨美克 HITMAKER RECORDS”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广告”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1504号“美克及图”、第22514182号“美克”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美克”,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22160号“嗨美克 HITMAKER RECORD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嗨美克全球学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嗨美克全球学院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022160号“嗨美克 HITMAKER RECOR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嗨美克 HITMAKER RECORDS”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广告”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1504号“美克及图”、第22514182号“美克”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美克”,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22160号“嗨美克 HITMAKER RECORD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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