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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05151号“轻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349号
2025-01-04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轻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名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轻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05151号“轻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龙”指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涂料(油漆);防水冷胶料;防腐蚀剂;木材防腐油”、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木板;非金属隔板;胶合板;纤维板”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5号“龙”、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第11576601号“精品龙”、第43809845号“龙牌”、第42691649号“经典龙”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防腐蚀剂”、第19类“纤维板;建筑用非金属框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05151号“轻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轻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名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轻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05151号“轻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龙”指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涂料(油漆);防水冷胶料;防腐蚀剂;木材防腐油”、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木板;非金属隔板;胶合板;纤维板”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5号“龙”、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第11576601号“精品龙”、第43809845号“龙牌”、第42691649号“经典龙”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防腐蚀剂”、第19类“纤维板;建筑用非金属框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05151号“轻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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