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415843号“鸿蒙甄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751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鸿蒙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鸿蒙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6415843号“鸿蒙甄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蒙甄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卫生设备出租”、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交友服务”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类别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330003号“HARMONY”,第38602421号、第35311919号“鸿蒙”,第71992960号“华为鸿蒙”等商标,以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充电器;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第11类“电油炸锅;电蒸锅;电热水瓶”、第35类“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但是经查,异议人提供的其“鸿蒙OS”的官网介绍、百度百科关于“华为鸿蒙系统”的介绍资料、“鸿蒙OS”的相关媒体报道及微博推广等证据材料表明,异议人自2012年开始规划“鸿蒙OS”操作系统并开始网络宣传。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鸿蒙洪荒”“鸿蒙紫气”“鸿蒙”等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抄袭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15843号“鸿蒙甄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鸿蒙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鸿蒙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6415843号“鸿蒙甄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蒙甄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卫生设备出租”、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交友服务”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类别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330003号“HARMONY”,第38602421号、第35311919号“鸿蒙”,第71992960号“华为鸿蒙”等商标,以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充电器;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第11类“电油炸锅;电蒸锅;电热水瓶”、第35类“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但是经查,异议人提供的其“鸿蒙OS”的官网介绍、百度百科关于“华为鸿蒙系统”的介绍资料、“鸿蒙OS”的相关媒体报道及微博推广等证据材料表明,异议人自2012年开始规划“鸿蒙OS”操作系统并开始网络宣传。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鸿蒙洪荒”“鸿蒙紫气”“鸿蒙”等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抄袭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15843号“鸿蒙甄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