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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50230号“迎福正大YINGFUZHENGD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103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栗县迎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栗县迎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7250230号“迎福正大YINGFUZHENGD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迎福正大YINGFUZHENGD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鸡蛋;加工过的蛋;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7953号“正大”、第21524171号“正大”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类及其加工及制成品;蛋类及其加工及制成品;海产类及其加工及制成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正大”,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部分商品上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等商品上的“正大”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公众熟知引证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50230号“迎福正大YINGFUZHENGD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栗县迎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栗县迎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7250230号“迎福正大YINGFUZHENGD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迎福正大YINGFUZHENGD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鸡蛋;加工过的蛋;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7953号“正大”、第21524171号“正大”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类及其加工及制成品;蛋类及其加工及制成品;海产类及其加工及制成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正大”,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部分商品上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等商品上的“正大”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公众熟知引证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50230号“迎福正大YINGFUZHENGD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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