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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79509号“中化高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78809号
2020-10-20 00:00:00.0
申请人:河南金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宸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79509号“中化高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798号“中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1714号“中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97971号“中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60920号“中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12670号“中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69831号“特富灵 TRIFM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413560号“特富灵 TRIFM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处不同地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中化高塔”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种植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肥料、化学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相同文字“中化”,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重庆宸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79509号“中化高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798号“中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1714号“中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97971号“中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60920号“中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12670号“中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69831号“特富灵 TRIFM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413560号“特富灵 TRIFM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处不同地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中化高塔”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种植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肥料、化学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相同文字“中化”,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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