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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8229号“360”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62702号
2020-10-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1428229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28229号“36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4399号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后,发现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未在其核定服务上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恳请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档案页复印件;2、网页关键词检索打印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对“360”商标进行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供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于核定服务上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百度检索,可以看到“360”能被百度检索到,首页首条显示即为公司主页,公司主页上清楚的显示了公司产品:360浏览器、360安全卫士、360软件管家等。“360”作为公司驰名品牌,一直活跃在互联网及计算机行业。被申请人的公司主页为www.360.cn,在公司网站上一直长期使用该商标进行宣传。复审商标自申请后一直持续使用,申请人是在知晓被申请人商标已进行实际使用的情况下,提出的恶意撤销,已经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百度有关“360”的搜索结果;2、百度百科关于“360”的介绍;3、百度搜索360正式回归A股的相关报道页面;4、腾讯网的相关报道页面;5、百度搜索关于2017互联网大会召开 360齐向东预判网络安全形势的报道页面;6、安全客关于2016年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发布 近半数网站存在漏洞的报道页面;7、中国新闻网关于360发布315互联网消费投诉报告 安全大脑透视网购纠纷的报道页面;8、百度搜索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召开 360安全黑科技成为大会焦点的报道页面;9、中国传动网上关于360推广参展NEPCON South China 2017的报道页面;10、2018 ISC互联网安全大会的相关网络报道;11、360官网首页。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复印件):12、被申请人商标在官网、浏览器、搜索页面上的使用;13、部分微博宣传截图及网络媒体报道;14、技术合同协议和发票;15、部分荣誉。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42类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201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7月27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相关“360”的百度搜索结果能够对应到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的主要产品包含“360浏览器、360安全卫士、360软件管家”等。证据2百度百科关于“360”的介绍中显示奇虎360是被申请人的简称,其管理团队包含周鸿伟为奇虎360创始人,董事长兼CEO、齐向东为奇虎360总裁等。证据5、6、7、8、9中的相关网络报道页面,均体现了“360”、“360及图”、“360互联网安全中心”、“360安全大脑”、“360手机卫士”、“360推广”等字样,报道内容均与互联网安全领域及计算机行业相关,日期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百度搜索360正式回归A股的相关报道页面,日期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有大量第三方媒体对被申请人系列“360”的相关报道情况。加之证据4腾讯网的相关报道页面、证据10有关2018 ISC互联网安全大会的网络报道、证据11的360官网首页以及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互联网安全领域及计算机行业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均与互联网安全领域及计算机行业相关服务有关联,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28229号“36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4399号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后,发现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未在其核定服务上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恳请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档案页复印件;2、网页关键词检索打印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对“360”商标进行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供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于核定服务上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百度检索,可以看到“360”能被百度检索到,首页首条显示即为公司主页,公司主页上清楚的显示了公司产品:360浏览器、360安全卫士、360软件管家等。“360”作为公司驰名品牌,一直活跃在互联网及计算机行业。被申请人的公司主页为www.360.cn,在公司网站上一直长期使用该商标进行宣传。复审商标自申请后一直持续使用,申请人是在知晓被申请人商标已进行实际使用的情况下,提出的恶意撤销,已经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百度有关“360”的搜索结果;2、百度百科关于“360”的介绍;3、百度搜索360正式回归A股的相关报道页面;4、腾讯网的相关报道页面;5、百度搜索关于2017互联网大会召开 360齐向东预判网络安全形势的报道页面;6、安全客关于2016年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发布 近半数网站存在漏洞的报道页面;7、中国新闻网关于360发布315互联网消费投诉报告 安全大脑透视网购纠纷的报道页面;8、百度搜索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召开 360安全黑科技成为大会焦点的报道页面;9、中国传动网上关于360推广参展NEPCON South China 2017的报道页面;10、2018 ISC互联网安全大会的相关网络报道;11、360官网首页。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复印件):12、被申请人商标在官网、浏览器、搜索页面上的使用;13、部分微博宣传截图及网络媒体报道;14、技术合同协议和发票;15、部分荣誉。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42类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201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7月27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相关“360”的百度搜索结果能够对应到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的主要产品包含“360浏览器、360安全卫士、360软件管家”等。证据2百度百科关于“360”的介绍中显示奇虎360是被申请人的简称,其管理团队包含周鸿伟为奇虎360创始人,董事长兼CEO、齐向东为奇虎360总裁等。证据5、6、7、8、9中的相关网络报道页面,均体现了“360”、“360及图”、“360互联网安全中心”、“360安全大脑”、“360手机卫士”、“360推广”等字样,报道内容均与互联网安全领域及计算机行业相关,日期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百度搜索360正式回归A股的相关报道页面,日期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有大量第三方媒体对被申请人系列“360”的相关报道情况。加之证据4腾讯网的相关报道页面、证据10有关2018 ISC互联网安全大会的网络报道、证据11的360官网首页以及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互联网安全领域及计算机行业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均与互联网安全领域及计算机行业相关服务有关联,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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