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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04707号“玉泊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5175号
2020-02-24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萃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萃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004707号“玉泊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粉刺霜;皮肤增白霜;防皱霜;去斑霜;洗面奶;化妆洗液;防晒剂;护肤用化妆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玉兰”、第1684381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浴液;泡沫浴液;化妆品;牙膏;护肤用化妆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方面区别明显,不判定近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请求对引证商标“玉兰”“玉兰油”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组成方面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04707号“玉泊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萃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萃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004707号“玉泊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粉刺霜;皮肤增白霜;防皱霜;去斑霜;洗面奶;化妆洗液;防晒剂;护肤用化妆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玉兰”、第1684381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浴液;泡沫浴液;化妆品;牙膏;护肤用化妆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方面区别明显,不判定近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请求对引证商标“玉兰”“玉兰油”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组成方面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04707号“玉泊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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