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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18293号“猿书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79955号
2021-12-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5318293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猿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7日对第35318293号“猿书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790457号“猿题库”商标、第16140528号“猿辅导”商标、第21649484号“猿题库”商标、第21647465号“猿辅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针对性抢注申请人“猿”系列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助长恶意抢注的不良风气,从而扰乱已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进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猿”系列商标的创意设计思路;
2、申请人“猿”系列商标信息;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的持续使用情况;
5、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的融资情况;
6、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的APP下载量;
7、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用户量及营业额;
8、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的宣传及媒体报道情况;
9、申请人“猿”系列产品行业报道;
10、相关裁定;
11、被申请人官网界面截图及被申请人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猿”作为一种灵长类动物,被用来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是非常常见的现象,早在争议商标一、二申请注册前,各种带“猿”的申请商标就有上千枚,申请人所谓的“猿”已经唯一指向申请人显然与事实不符。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所获荣誉;
2、产品图片及产品介绍等证据;
3、公众号主体信息、抖音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综艺表演;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教学;辅导(培训);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摄影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08月0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是指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猿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7日对第35318293号“猿书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790457号“猿题库”商标、第16140528号“猿辅导”商标、第21649484号“猿题库”商标、第21647465号“猿辅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针对性抢注申请人“猿”系列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助长恶意抢注的不良风气,从而扰乱已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进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猿”系列商标的创意设计思路;
2、申请人“猿”系列商标信息;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的持续使用情况;
5、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的融资情况;
6、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的APP下载量;
7、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用户量及营业额;
8、申请人“猿”系列产品的宣传及媒体报道情况;
9、申请人“猿”系列产品行业报道;
10、相关裁定;
11、被申请人官网界面截图及被申请人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猿”作为一种灵长类动物,被用来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是非常常见的现象,早在争议商标一、二申请注册前,各种带“猿”的申请商标就有上千枚,申请人所谓的“猿”已经唯一指向申请人显然与事实不符。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所获荣誉;
2、产品图片及产品介绍等证据;
3、公众号主体信息、抖音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综艺表演;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教学;辅导(培训);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摄影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08月0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是指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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