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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20489号“赶海儿·伴山安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653号
2024-12-26 00:00:00.0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程佳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程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20489号“赶海儿·伴山安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赶海儿·伴山安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8548号“安缦”、第37708476号“大研安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店、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0489号“赶海儿·伴山安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程佳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程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20489号“赶海儿·伴山安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赶海儿·伴山安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8548号“安缦”、第37708476号“大研安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店、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0489号“赶海儿·伴山安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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