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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36202号“天鹅家政精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77346号
2024-07-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6036202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市到家悠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1日对第46036202号“天鹅家政精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93901号“小天鹅”商标、第793902号“小天鹅及图”商标、第25721395号“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第8439847号“LITTLE WAN及图”商标、第15834849号“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经持续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基本相同,并存易使公众误认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侵害。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和字号,其申请注册“天鹅家政精选”等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收相关情况、官网及百度百科相关介绍;
2、申请人及“小天鹅”品牌所获荣誉证明、获奖证明;
3、申请人“小天鹅”品牌的定格动画视频、宣传推广及公益活动的相关报道;
4、申请人小天鹅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
5、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6、在先裁定书;
7、申请人“小天鹅”商标的使用资料、媒体报道及消费者评价;
8、申请人产品销量排名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承继及承接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权利义务的情况说明及批复;
10、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公示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依托“天鹅到家”家政服务平台申请注册的“天鹅家政”系列商标,已在第37类家政服务领域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对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未抄袭申请人商标,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四、五已在洗衣机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不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小天鹅”字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百度百科信息;
2、天鹅到家门店使用情况;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4、“天鹅到家”、“58到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5、“天鹅到家”等APP手机客户端最早运营时间证明;
6、天鹅到家官方服务和宣传的公证书;
7、天鹅到家代言人合同及广告宣传合同、发票;
8、“天鹅到家”相关媒体报道的检索报告;
9、关于“天鹅到家”的品牌网页报道公证书;
10、天鹅到家平台的订单页面、交易流水、订单详情页等网页公证书和情况说明;
11、“天鹅到家”平台所获荣誉相关报道;
12、“天鹅到家”相关媒体报道。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为“58到家”、“58同城”或者“到家”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以及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商标达到驰名程度之后申请注册近似商标的行为并无正当理由。综上,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天鹅到家”等应用软件的完整历史版本信息、在先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安装门窗;安装维修水管;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清扫烟囱;室内装潢修理;招牌的油漆或修理;修保险锁;家具保养;家具修复;干洗;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清洗衣服;虫害防治服务(非农业、非水产养殖业、非园艺、非林业目的);灭害虫(非农业、非水产养殖业、非园艺、非林业目的);消毒;碗碟干燥机出租;洗碗机出租;修鞋;游泳池维护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璜修理、洗衣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中文“天鹅家政精选”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清扫烟囱;室内装潢修理;招牌的油漆或修理;干洗;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清洗衣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装璜修理、干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四、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四、五的复制和摹仿。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其“小天鹅及图”商标在洗衣机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四、五即已形成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具有知名度的洗衣机等商品具有明显差异,争议商标在不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小天鹅”字号在维修信息等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清扫烟囱;室内装潢修理;招牌的油漆或修理;干洗;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清洗衣服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市到家悠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1日对第46036202号“天鹅家政精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93901号“小天鹅”商标、第793902号“小天鹅及图”商标、第25721395号“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第8439847号“LITTLE WAN及图”商标、第15834849号“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经持续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基本相同,并存易使公众误认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侵害。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和字号,其申请注册“天鹅家政精选”等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收相关情况、官网及百度百科相关介绍;
2、申请人及“小天鹅”品牌所获荣誉证明、获奖证明;
3、申请人“小天鹅”品牌的定格动画视频、宣传推广及公益活动的相关报道;
4、申请人小天鹅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
5、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6、在先裁定书;
7、申请人“小天鹅”商标的使用资料、媒体报道及消费者评价;
8、申请人产品销量排名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承继及承接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权利义务的情况说明及批复;
10、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公示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依托“天鹅到家”家政服务平台申请注册的“天鹅家政”系列商标,已在第37类家政服务领域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对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未抄袭申请人商标,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四、五已在洗衣机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不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小天鹅”字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百度百科信息;
2、天鹅到家门店使用情况;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4、“天鹅到家”、“58到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5、“天鹅到家”等APP手机客户端最早运营时间证明;
6、天鹅到家官方服务和宣传的公证书;
7、天鹅到家代言人合同及广告宣传合同、发票;
8、“天鹅到家”相关媒体报道的检索报告;
9、关于“天鹅到家”的品牌网页报道公证书;
10、天鹅到家平台的订单页面、交易流水、订单详情页等网页公证书和情况说明;
11、“天鹅到家”平台所获荣誉相关报道;
12、“天鹅到家”相关媒体报道。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为“58到家”、“58同城”或者“到家”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以及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商标达到驰名程度之后申请注册近似商标的行为并无正当理由。综上,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天鹅到家”等应用软件的完整历史版本信息、在先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安装门窗;安装维修水管;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清扫烟囱;室内装潢修理;招牌的油漆或修理;修保险锁;家具保养;家具修复;干洗;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清洗衣服;虫害防治服务(非农业、非水产养殖业、非园艺、非林业目的);灭害虫(非农业、非水产养殖业、非园艺、非林业目的);消毒;碗碟干燥机出租;洗碗机出租;修鞋;游泳池维护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璜修理、洗衣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中文“天鹅家政精选”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清扫烟囱;室内装潢修理;招牌的油漆或修理;干洗;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清洗衣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装璜修理、干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四、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四、五的复制和摹仿。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其“小天鹅及图”商标在洗衣机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四、五即已形成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具有知名度的洗衣机等商品具有明显差异,争议商标在不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小天鹅”字号在维修信息等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清扫烟囱;室内装潢修理;招牌的油漆或修理;干洗;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清洗衣服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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