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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94540号“LUC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413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化妆品武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平希
异议人化妆品武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平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94540号“LU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牙膏;去污剂;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2645号、第17143425A号、第17143425号“LUS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沐浴露;香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94540号“LU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平希
异议人化妆品武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平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94540号“LU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牙膏;去污剂;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2645号、第17143425A号、第17143425号“LUS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沐浴露;香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94540号“LU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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