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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19354号“SFR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3288号
2020-01-08 00:00:00.0
异议人:斯飞拉霍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梁瑞平
异议人斯飞拉霍伦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梁瑞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6419354号“SF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FR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29666号“SFER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套服”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1622号“SFER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套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419354号“SFR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梁瑞平
异议人斯飞拉霍伦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梁瑞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6419354号“SF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FR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29666号“SFER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套服”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1622号“SFER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套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419354号“SFR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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