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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33989号“LAXIABEIERENGE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238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思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管彤儿
异议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管彤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533989号“LAXIABEIERENG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XIABEIERENGE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成品衣;服装;童装;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6136号、第3613790号“拉夏贝尔LA CHAPELLE”,第16635528号“拉夏贝尔”,第6532889号“LA CHAPELLE”,第3871860号“LA CHAPELLE CIT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手套(服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3989号“LAXIABEIERENGE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思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管彤儿
异议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管彤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533989号“LAXIABEIERENG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XIABEIERENGE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成品衣;服装;童装;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6136号、第3613790号“拉夏贝尔LA CHAPELLE”,第16635528号“拉夏贝尔”,第6532889号“LA CHAPELLE”,第3871860号“LA CHAPELLE CIT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手套(服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3989号“LAXIABEIERENGE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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