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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36714号“雅克德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5340号
2019-03-12 00:00:00.0
申请人:雅克德罗手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露芳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25日对第22336714号“雅克德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雅克德罗”、“JAQUET DROZ”商标的所有人,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上述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317215号“雅克德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26741号“雅克德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22801号“雅克德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22800号“雅克德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238532号“Jaquet-Dro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38884号“JAQUET-DRO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及国际注册第965938号“JAQUET-DRO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构成对具有一定影响的申请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翻译;五、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已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信使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及《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品牌相关介绍
2、申请人产品宣传使用情况;
3、申请人及其产品相关报道;
4、搜索引擎对“Jaquet-Droz 雅克德罗”搜索结果;
5、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6、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7、相关案件行政判决及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合法行为;二、争议商标并非抄袭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标识,也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能获得无限制的跨类别扩大化保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争议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复印件):知名合资品牌“千韩良品”的相关介绍及官方网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4类“烟草;烟丝;烟斗”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7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镀金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02月20日;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2年0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珠宝”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3月20日;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6年0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5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05月06日;
5、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6年0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5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核准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05月06日;
6、引证商标五于2010年12月16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准使用在第14类“各种钟”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2月16日;
7、引证商标六由申请人于2008年0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05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珠宝”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05月20日;
8、引证商标七于2008年05月14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准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属此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制品”等商品及第28类“娱乐品和玩具;游戏机器人;艺术机器人”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05月14日;
9、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2类、第4类、第5类、第25类等商品及第36类、第37类、第38类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87件商标,第22335579号“雅克德罗”等与申请人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被商标局驳回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巴黎公约》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条款中。故,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五、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我委查明事实4、 5,本案引证商标三、四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而应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烟草;烟丝;烟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镀金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珠宝”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 “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 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 “各种钟”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珠宝” 等商品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属此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制品;娱乐品和玩具;游戏机器人;艺术机器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将中英文商号“雅克德罗”、“JAQUET DROZ”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烟草;烟丝;烟斗”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在中国进行了商业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故消费者在看到争议商标时,一般应不会想到申请人,或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使申请人利益可能造成损害;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雅克德罗”、“JAQUET DROZ”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烟丝;烟斗”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使用,并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其商标恶意抢注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五:由我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知名的“雅克德罗”、“雅克德羅”、“JAQUET-DROZ”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委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露芳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25日对第22336714号“雅克德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雅克德罗”、“JAQUET DROZ”商标的所有人,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上述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317215号“雅克德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26741号“雅克德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22801号“雅克德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22800号“雅克德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238532号“Jaquet-Dro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38884号“JAQUET-DRO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及国际注册第965938号“JAQUET-DRO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构成对具有一定影响的申请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翻译;五、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已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信使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及《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品牌相关介绍
2、申请人产品宣传使用情况;
3、申请人及其产品相关报道;
4、搜索引擎对“Jaquet-Droz 雅克德罗”搜索结果;
5、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6、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7、相关案件行政判决及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合法行为;二、争议商标并非抄袭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标识,也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能获得无限制的跨类别扩大化保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争议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复印件):知名合资品牌“千韩良品”的相关介绍及官方网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4类“烟草;烟丝;烟斗”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7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镀金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02月20日;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2年0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珠宝”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3月20日;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6年0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5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05月06日;
5、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6年0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5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核准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05月06日;
6、引证商标五于2010年12月16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准使用在第14类“各种钟”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2月16日;
7、引证商标六由申请人于2008年0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05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珠宝”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05月20日;
8、引证商标七于2008年05月14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准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属此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制品”等商品及第28类“娱乐品和玩具;游戏机器人;艺术机器人”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05月14日;
9、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2类、第4类、第5类、第25类等商品及第36类、第37类、第38类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87件商标,第22335579号“雅克德罗”等与申请人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被商标局驳回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巴黎公约》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条款中。故,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五、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我委查明事实4、 5,本案引证商标三、四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而应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烟草;烟丝;烟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镀金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珠宝”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 “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算机” 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 “各种钟”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珠宝” 等商品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属此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制品;娱乐品和玩具;游戏机器人;艺术机器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将中英文商号“雅克德罗”、“JAQUET DROZ”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烟草;烟丝;烟斗”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在中国进行了商业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故消费者在看到争议商标时,一般应不会想到申请人,或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使申请人利益可能造成损害;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雅克德罗”、“JAQUET DROZ”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烟丝;烟斗”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使用,并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其商标恶意抢注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五:由我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知名的“雅克德罗”、“雅克德羅”、“JAQUET-DROZ”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委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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