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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31641号“复星医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1112号
2018-12-20 00:00:00.0
申请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31641号“复星医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95453号“復星”商标、第4367486号、第4642437号、第5419837号“复星”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书,显示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共存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共存,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31641号“复星医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95453号“復星”商标、第4367486号、第4642437号、第5419837号“复星”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书,显示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共存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共存,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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