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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339267号“宝庆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2986号
2025-05-0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339267 |
申请人:刘国栋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39267号“宝庆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098号“福庆F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10670号“福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73480号“福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63878号“福庆F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27804号“福庆 F&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323672号“福庆F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679019号“福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461062号“福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8809324号“福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8810508号“福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6433951A号“福庆 FO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宝庆福”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中文“福庆”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胶合板、非金属门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胶合板、非金属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39267号“宝庆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098号“福庆F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10670号“福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73480号“福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63878号“福庆F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27804号“福庆 F&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323672号“福庆FU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679019号“福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461062号“福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8809324号“福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8810508号“福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6433951A号“福庆 FO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宝庆福”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中文“福庆”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胶合板、非金属门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胶合板、非金属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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