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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858132号“哥弟 GOD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4932号
2025-03-27 00:00:00.0
申请人:郭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58132号“哥弟 GO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939号“哥弟GE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6919号“哥弟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4655号“哥弟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45441号“哥弟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8636号“哥之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21031号“大哥弟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77661号“哥弟GIRD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30979号“哥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80526号“哥弟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627381号“哥弟 婚纱摄影 GIRDEAR VISU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哥弟 GODI”,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基本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T恤衫;毛衣;针织服装;内衣;羽绒服装;服装;裘皮服装;套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裤子”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58132号“哥弟 GO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939号“哥弟GE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6919号“哥弟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4655号“哥弟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45441号“哥弟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8636号“哥之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21031号“大哥弟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77661号“哥弟GIRD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30979号“哥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80526号“哥弟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627381号“哥弟 婚纱摄影 GIRDEAR VISU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哥弟 GODI”,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基本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T恤衫;毛衣;针织服装;内衣;羽绒服装;服装;裘皮服装;套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裤子”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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