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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95244号“m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7071号
2022-07-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9995244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瑞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95244号“m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023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瑞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转交申请人确认并质证,并最终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互联网上以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旗下核心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被申请人就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所指的情形。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光盘):
1、2019-2021年复审商标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2、2018-2021年复审商标产品检验报告书及认证证书;
3、2018-2021年被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标授权书;
4、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宣传推广材料;
5、2018-2019年被申请人在淘宝店铺销售复审商标品牌产品的截图及相关评论。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均不予采信,并依法裁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T恤衫;睡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袜;帽;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至2032年1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03月04日至2021年03月03日期间是否在“服装;内衣”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购销合同及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向花匠(北京)护理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了女装上衣;内衣等商品。证据5中,淘宝店铺销售及评论页面截图显示了复审商标及内衣等商品。结合证据2复审商标在内衣产品上的检验检测报告及证据4产品图片等,前述证据已经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服装.内衣”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服装;内衣”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T恤衫;睡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T恤衫;睡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未涉及复审商标在鞋;袜;帽;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鞋;袜;帽;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T恤衫;睡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瑞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95244号“m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023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瑞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转交申请人确认并质证,并最终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互联网上以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旗下核心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被申请人就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所指的情形。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光盘):
1、2019-2021年复审商标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2、2018-2021年复审商标产品检验报告书及认证证书;
3、2018-2021年被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标授权书;
4、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宣传推广材料;
5、2018-2019年被申请人在淘宝店铺销售复审商标品牌产品的截图及相关评论。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均不予采信,并依法裁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T恤衫;睡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袜;帽;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至2032年1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03月04日至2021年03月03日期间是否在“服装;内衣”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购销合同及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向花匠(北京)护理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了女装上衣;内衣等商品。证据5中,淘宝店铺销售及评论页面截图显示了复审商标及内衣等商品。结合证据2复审商标在内衣产品上的检验检测报告及证据4产品图片等,前述证据已经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服装.内衣”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服装;内衣”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T恤衫;睡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T恤衫;睡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未涉及复审商标在鞋;袜;帽;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鞋;袜;帽;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T恤衫;睡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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