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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16933号“珀蜜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195号
2024-12-02 00:00:00.0
异议人: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云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云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616933号“珀蜜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珀蜜雅”指定使用于第3类“唇膏;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3152号“珀莱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鞋油;磨光制剂;杏仁油;化妆品;牙膏;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7780号“珀莱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洗衣浸泡剂;玻璃擦净剂;水果擦亮剂;化妆品用香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6933号“珀蜜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云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云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616933号“珀蜜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珀蜜雅”指定使用于第3类“唇膏;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3152号“珀莱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鞋油;磨光制剂;杏仁油;化妆品;牙膏;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7780号“珀莱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洗衣浸泡剂;玻璃擦净剂;水果擦亮剂;化妆品用香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6933号“珀蜜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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