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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67918号“佳仕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05号
2025-02-07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佳士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金瑞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佳士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67918号“佳仕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仕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牙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76068号“佳洁士”、第972542号“佳洁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非医用牙粉;牙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牙膏”商品上的“佳洁士”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外观高度近似,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度较高,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7918号“佳仕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佳士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金瑞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佳士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67918号“佳仕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仕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牙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76068号“佳洁士”、第972542号“佳洁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非医用牙粉;牙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牙膏”商品上的“佳洁士”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外观高度近似,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度较高,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7918号“佳仕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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