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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10607号“L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7913号
2018-11-21 00:00:00.0
申请人:刘德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10607号“L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94186号“智康宝 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识别主体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10607号“L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94186号“智康宝 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识别主体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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