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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45973号“今日头家装修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83182号
2022-07-06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产光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产光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145973号“今日头家装修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日头家装修网”指定使用于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第15124684号“TOUTIAO.COM”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第35类“广告代理;广告宣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52794号、第15189600号“今日头条”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测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第11752795号“头条”商标、第13563638号“头条BYTEDANCE”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异议人该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145973号“今日头家装修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产光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产光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145973号“今日头家装修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日头家装修网”指定使用于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第15124684号“TOUTIAO.COM”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第35类“广告代理;广告宣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52794号、第15189600号“今日头条”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测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第11752795号“头条”商标、第13563638号“头条BYTEDANCE”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异议人该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145973号“今日头家装修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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