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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56827号“铸梦狼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90号
2025-02-24 00:00:00.0
异议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宏宇
异议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宏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156827号“铸梦狼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铸梦狼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牧师、神父穿的)白麻布长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401274号“JACK WOLFSKIN及图”、第11609911号“JACK WOLFSKIN”、第33906593号“狼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第33906593号、第6089391号“狼爪”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80多件商标,包括“铸梦凤凰适”、“程李宁乐”、“维匡威潮”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也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56827号“铸梦狼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宏宇
异议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宏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156827号“铸梦狼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铸梦狼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牧师、神父穿的)白麻布长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401274号“JACK WOLFSKIN及图”、第11609911号“JACK WOLFSKIN”、第33906593号“狼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第33906593号、第6089391号“狼爪”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80多件商标,包括“铸梦凤凰适”、“程李宁乐”、“维匡威潮”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也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56827号“铸梦狼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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