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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43426号“正宏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578号
2023-02-09 00:00:00.0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梦正宏泰气体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梦正宏泰气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243426号“正宏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宏泰”指定使用于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铸造”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927号、第54478034号“正泰”、第50796074号“正泰安能”、第54489147号“CHINT”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伐木及木材加工”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低压电器”商品上的第1189594号“正泰”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由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之间行业差异显著,加之双方商标整体上亦存在明显区别,故被异议商标如获准注册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243426号“正宏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梦正宏泰气体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梦正宏泰气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243426号“正宏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宏泰”指定使用于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铸造”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927号、第54478034号“正泰”、第50796074号“正泰安能”、第54489147号“CHINT”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伐木及木材加工”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低压电器”商品上的第1189594号“正泰”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由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之间行业差异显著,加之双方商标整体上亦存在明显区别,故被异议商标如获准注册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243426号“正宏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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