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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77369号“汵清香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579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红转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红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77369号“汵清香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汵清香唐”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黄酒;白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89048号“汾清香”、第58577763号“汾酒唐源”、第43462075号“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77369号“汵清香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红转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红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77369号“汵清香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汵清香唐”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黄酒;白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89048号“汾清香”、第58577763号“汾酒唐源”、第43462075号“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77369号“汵清香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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