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17194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283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干汉权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干汉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17194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健康顾问服务;美容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281354号、第30332731号“图形”,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时间记录装置;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7447号、第54543656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医疗保健”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风格、表现形式、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和“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LOGO“图形”为驰名商标,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上述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保护,对异议人上述主张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抖音短视频LOGO”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细节特征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抖音”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调整范围。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194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干汉权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干汉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17194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健康顾问服务;美容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281354号、第30332731号“图形”,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时间记录装置;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7447号、第54543656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医疗保健”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风格、表现形式、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和“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LOGO“图形”为驰名商标,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上述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保护,对异议人上述主张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抖音短视频LOGO”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细节特征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抖音”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调整范围。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194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