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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12148号“千禾稻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9979号
2024-09-23 00:00:00.0
异议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景帝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景帝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2112148号“千禾稻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禾稻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的第71152370号“千禾”等商标(截至本案审理时)已被驳回,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13674号“千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调味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1186号“千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醋;调味酱油;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功能用途、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千禾”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12148号“千禾稻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景帝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景帝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2112148号“千禾稻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禾稻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的第71152370号“千禾”等商标(截至本案审理时)已被驳回,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13674号“千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调味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1186号“千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醋;调味酱油;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功能用途、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千禾”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12148号“千禾稻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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