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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14896号“华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27187号
2021-01-26 00:00:00.0
申请人: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14896号“华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22769号“华永”商标、第1199830号“永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14896号“华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22769号“华永”商标、第1199830号“永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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