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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12827号“德佑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6580号
2021-10-13 00:00:00.0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杨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3012827号“德佑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佑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园艺;配镜服务;宠物美容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23730号“德佑地产”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插花出租;配镜服务”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12827号“德佑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杨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3012827号“德佑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佑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园艺;配镜服务;宠物美容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23730号“德佑地产”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插花出租;配镜服务”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12827号“德佑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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