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8186270号“天天出版社DAYLIGHT PUBLISHING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4083号
2025-06-0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186270 |
申请人:天天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林卷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86270号“天天出版社DAYLIGHT PUBLISHIN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独创而来,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字号,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且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37237号“天天直聘”商标、第33666874号“天天诵读”商标、第33661530号“天天计算”商标、第62229474号“天天台球”商标、第8868833号“天天影院及图”商标、第11441186号“天天家教网”商标、第20308977号“天天快递”商标、第33520107号“天天果园”商标、第24384724号“天天口算”商标、第43899052号“天天每一天”商标、第32815018号“天天汉字”商标、第19200758号“天天阅读”商标、第29707911号“天天条码”商标、第8950068号“天天2088”商标、第8344596号“天天厨房”商标、第49771386号“天天花艺”商标、第12328340号“天天”商标、第39550176号“天天纸”商标、第8563573号“天天6频道及图”商标、第63376342号“天天鉴宝”商标、第60481650号“天天合版”商标、第6291089号“天天书吧DRAGON SKY BOOKS BAR及图”商标、第10799821号“天天行”商标、第66041398号“天天台球及图”商标、第24952559号“DAYLIGH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图片、所获奖项,申请人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四、二十三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二十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二十二、二十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天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DAYLIGH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知林卷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86270号“天天出版社DAYLIGHT PUBLISHIN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独创而来,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字号,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且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37237号“天天直聘”商标、第33666874号“天天诵读”商标、第33661530号“天天计算”商标、第62229474号“天天台球”商标、第8868833号“天天影院及图”商标、第11441186号“天天家教网”商标、第20308977号“天天快递”商标、第33520107号“天天果园”商标、第24384724号“天天口算”商标、第43899052号“天天每一天”商标、第32815018号“天天汉字”商标、第19200758号“天天阅读”商标、第29707911号“天天条码”商标、第8950068号“天天2088”商标、第8344596号“天天厨房”商标、第49771386号“天天花艺”商标、第12328340号“天天”商标、第39550176号“天天纸”商标、第8563573号“天天6频道及图”商标、第63376342号“天天鉴宝”商标、第60481650号“天天合版”商标、第6291089号“天天书吧DRAGON SKY BOOKS BAR及图”商标、第10799821号“天天行”商标、第66041398号“天天台球及图”商标、第24952559号“DAYLIGH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图片、所获奖项,申请人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四、二十三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二十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二十二、二十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天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DAYLIGH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