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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35308号“今抖云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0955号
2023-11-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7235308 |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37235308号“今抖云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抖云商”指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和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今抖云商”指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地图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7474347号“抖音抖商”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73790号“今日抖音”商标、第2187972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2095号“抖音”商标、第28419130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报纸、新闻刊物”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今抖云商”指定使用在第38类“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7878995号、第47858776号“抖音”商标,第37485389号“抖音抖商”等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考勤机、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393878号“抖音IDOU”商标、第21880376号“抖音”商标、第27969809号“今日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今抖云商”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7878995号“抖音”商标、第37470164号“抖音抖商”等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0760号“抖音”商标、第26395934号“抖音IDOU”商标、第27981627号“今日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音乐主持服务、安排和组织大会、娱乐服务”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今抖云商”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7878995号“抖音”商标、第37490503号“抖音抖商”等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1020号“抖音”商标、第29290275号“非常抖”商标、第28992581号“抖及图”商标、第27983001号“今日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今抖云商”指定使用在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调解”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7878995号“抖音”商标、第37470557号“抖音抖商”等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7973790号“今日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第26378593号“抖音IDOU”商标、第28971530号“抖及图”商标、第29285499号“非常抖”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装出租、法律研究”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35308号“今抖云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凡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37235308号“今抖云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抖云商”指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和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今抖云商”指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地图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7474347号“抖音抖商”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73790号“今日抖音”商标、第2187972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2095号“抖音”商标、第28419130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报纸、新闻刊物”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今抖云商”指定使用在第38类“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7878995号、第47858776号“抖音”商标,第37485389号“抖音抖商”等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考勤机、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393878号“抖音IDOU”商标、第21880376号“抖音”商标、第27969809号“今日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今抖云商”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7878995号“抖音”商标、第37470164号“抖音抖商”等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0760号“抖音”商标、第26395934号“抖音IDOU”商标、第27981627号“今日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音乐主持服务、安排和组织大会、娱乐服务”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今抖云商”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7878995号“抖音”商标、第37490503号“抖音抖商”等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1020号“抖音”商标、第29290275号“非常抖”商标、第28992581号“抖及图”商标、第27983001号“今日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今抖云商”指定使用在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调解”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7878995号“抖音”商标、第37470557号“抖音抖商”等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7973790号“今日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第26378593号“抖音IDOU”商标、第28971530号“抖及图”商标、第29285499号“非常抖”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装出租、法律研究”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35308号“今抖云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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