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04580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46721号
2020-05-29 00:00:00.0
申请人:南京佳得振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58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7697号“融丰及图”商标、第10766277号图形商标、第20246501号“中融航电ZRHD及图”商标、第2012801号“GA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58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7697号“融丰及图”商标、第10766277号图形商标、第20246501号“中融航电ZRHD及图”商标、第2012801号“GA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