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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29855号“聪培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588号
2025-05-09 00:00:00.0
异议人:英国培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创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国培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创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629855号“聪培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聪培笙”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学;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776374号“培生”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的“培生”字号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29855号“聪培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创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国培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创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629855号“聪培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聪培笙”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学;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776374号“培生”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的“培生”字号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29855号“聪培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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