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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50242号“澜海鲜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61514号
2021-03-04 00:00:00.0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燕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9日对第31050242号“澜海鲜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大型服装企业,申请人旗下由众多的服装品牌,在中国广为人知;二、“海澜之家”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的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767596号“海澜 HA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51449号“海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20902165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申请人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
4、申请人“海澜之家”产品销售情况;
5、申请人“海澜之家”宣传使用情况、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
6、引证商标一驰名批复文件;
7、申请人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异议审理决定于2020年05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三、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木材”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在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在“服装”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而应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鲜鲜蔬菜;活家禽;未加工的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澜海”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识别部分“海澜”及引证商标四的文字识别部分“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燕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9日对第31050242号“澜海鲜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大型服装企业,申请人旗下由众多的服装品牌,在中国广为人知;二、“海澜之家”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的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767596号“海澜 HA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51449号“海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20902165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申请人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
4、申请人“海澜之家”产品销售情况;
5、申请人“海澜之家”宣传使用情况、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
6、引证商标一驰名批复文件;
7、申请人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异议审理决定于2020年05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三、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木材”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在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在“服装”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而应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鲜鲜蔬菜;活家禽;未加工的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澜海”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识别部分“海澜”及引证商标四的文字识别部分“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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