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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81558号“罗莱斯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032号
2025-05-08 00:00:00.0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曌石化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曌石化河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6281558号“罗莱斯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莱斯特”指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第7812978号、第16943374号、第24579049号“罗莱”、第37768272号“莱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床单;床罩”、第35类“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宣传”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其使用于第24类“床单;被子;被罩”商品上的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应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主张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81558号“罗莱斯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曌石化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曌石化河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6281558号“罗莱斯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莱斯特”指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第7812978号、第16943374号、第24579049号“罗莱”、第37768272号“莱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床单;床罩”、第35类“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宣传”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其使用于第24类“床单;被子;被罩”商品上的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应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主张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81558号“罗莱斯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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