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6944554号“薇娅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656号
2020-04-26 00:00:00.0
申请人:许善真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4554号“薇娅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10324号“薇娅VIYA”商标、第36769107号“薇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4554号“薇娅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10324号“薇娅VIYA”商标、第36769107号“薇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