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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31379号“宝宝玩英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1567号
2018-04-26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启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911701号“宝宝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4682号“宝宝”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其他与本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在构成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911701号“宝宝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4682号“宝宝”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其他与本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在构成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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