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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84634号“PUREMUS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7028号
2018-01-29 00:00:00.0
申请人:江门市纯音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4634号“PURE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57982号“菩音 PURMUSIC”商标、第530917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注册第949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设计思路及相关宣传信息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为“PUREMUSIC”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4634号“PURE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57982号“菩音 PURMUSIC”商标、第530917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注册第949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设计思路及相关宣传信息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为“PUREMUSIC”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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