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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46561号“瑞思生活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356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知华欣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彦权
异议人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彦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546561号“瑞思生活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思生活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制饰面薄板;木护墙板;非金属窗;非金属门;非金属大门”等。异议人引证其关联公司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600860号“生活家ELEGANT LIVING及图”、第43702902号“生活家地板ELIVI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木地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生活家”,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46561号“瑞思生活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知华欣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彦权
异议人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彦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546561号“瑞思生活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思生活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制饰面薄板;木护墙板;非金属窗;非金属门;非金属大门”等。异议人引证其关联公司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600860号“生活家ELEGANT LIVING及图”、第43702902号“生活家地板ELIVI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木地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生活家”,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46561号“瑞思生活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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