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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84787号“GONIUW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70507号
2024-12-30 00:00:00.0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洪金星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4日对第55184787号“GONIUW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995年公牛电器成立,2001年便被认定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经多年发展,公牛已经成为民用电工行业的领军者,并荣获多项荣誉,已经获得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541916号“GONGNIU”商标、第19786841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四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造成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公牛”品牌反复抄袭并申请注册抄袭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申请了与申请人品牌近似的争议商标,恶意性明显,未尽到合理规避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消费者,损害申请人及公众的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广告、推广宣传资料;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媒体报道资料;产品介绍;在先案例;维权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坐便器”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3月7日决定驳回在“水净化设备”商品上的注册,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引证商标三、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电开关(电器)、电器插头(触点)”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坐便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公牛厨卫”、“公牛”、“微信夺宝”、“汉马”等众多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洪金星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4日对第55184787号“GONIUW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995年公牛电器成立,2001年便被认定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经多年发展,公牛已经成为民用电工行业的领军者,并荣获多项荣誉,已经获得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541916号“GONGNIU”商标、第19786841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四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造成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公牛”品牌反复抄袭并申请注册抄袭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申请了与申请人品牌近似的争议商标,恶意性明显,未尽到合理规避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消费者,损害申请人及公众的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广告、推广宣传资料;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媒体报道资料;产品介绍;在先案例;维权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坐便器”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3月7日决定驳回在“水净化设备”商品上的注册,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引证商标三、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电开关(电器)、电器插头(触点)”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坐便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公牛厨卫”、“公牛”、“微信夺宝”、“汉马”等众多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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