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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23322号“德福古茗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556号
2024-11-14 00:00:00.0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远生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远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23322号“德福古茗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福古茗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1类“纸或塑料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506175号、第21870449号“古茗”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第43类“咖啡馆;茶馆;会议室出租”等商品与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198632号“GOOD ME”、第39325349号“古茗”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纸或塑料杯;玻璃杯(容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3322号“德福古茗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远生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远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23322号“德福古茗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福古茗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1类“纸或塑料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506175号、第21870449号“古茗”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第43类“咖啡馆;茶馆;会议室出租”等商品与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198632号“GOOD ME”、第39325349号“古茗”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纸或塑料杯;玻璃杯(容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3322号“德福古茗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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