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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4644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5358号
2022-05-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2446443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小梦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464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2560号决定,于2021年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苹果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及复审中申请请求并非针对全部商品,申请撤销的商品仅为允许通过声音辨认作出免提使用流动电话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通过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提供让用户编程和散发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流动数码电子器和其它消费者电子器具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计算机;全球定位和提供旅游指南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接入、浏览及搜寻在线数据库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处理声音命令和创建音频反应到声音命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创造、授权、散发、下载、传送、接收、播放、编辑、抽取、编码、解码、展示、储存及组织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电子出版物和电子游戏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计算机;MP3及其它数码形式的音响播放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字体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书籍阅读器;计算机接口;安排旅游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信息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存储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阅读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数据库同行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套;可下载的已录制的音频、视听内容、信息和评论;电子出版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专用套;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预订饭店和餐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带;可下载的手机铃音;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平板电脑;记录、组织、传送、操控及观看文字、数据、音频档案、视频档案和与计算机、电视机、电视接收器、播音机、播像机、媒体播放机、电话机和手提式数码电子器具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盘;可下载的电子书、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报纸、日志和其它出版物;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手提电脑;语音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芯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笔记本;电子笔记本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平板计算机;含有用户手册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套;旅行和旅游、旅行计划、导航、旅行路线计划、地理学、目的地、运输及交通信息、驾驶及步行指引、定制位置地图、街道地图信息、电子地图显示和目的地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辨认、定位、归类、散发和管理数据和计算机服务器与用户连接到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的连线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平板计算机专用套;磁数据介质;电子邮件及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储存、组织和接入电话号码、地址和其他个人联系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应用发展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在电子日历上安排约会、提示、活动的时间表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网络通讯设备;声音、数据或影像传送用无线通讯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天线;导航仪器;电讯设备及仪器;电话机;电话机套;调制解调器;电子通讯设备及仪器;无线电发射器及接收器;移动电话机套;录音器具;声导管;耳塞机;声耦合器;声音传送机具用套;声音复制器具;CD记录及播放机;DVD记录及播放机;头戴耳机;电声组合件;音响、音像和数码混合器;收音机;电视接收器;音响扩音器;MP3播放机用套;电视机;音响接收器;电视机机顶盒(电视频道接收器);音响解码器;数码声音传送机具用套;电子教学学习机;麦克风;数码录像及播放机;数码录音带记录及播放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数码录音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盒式录像播放机;含有用户手册的CD盘(只读存储器);数码影音播放器用套;车辆用音响装置;盒式录音播放机;测量装置;视听教学仪器;非医用测试仪;非医用诊断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图样及文字“FUSION DRIVE”相互对应,是被申请人在“IMAC”“MAC MINI”系列产品上采用的的一种硬盘技术的标志,中文名称为“融合硬盘”。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华尔街日报》和“人民网”关于被申请人市值的报道;2、“财富中文网”、《财富》、BrandZ、《纽约时报》等媒体网站平台发布的相关排行榜单、排名表;3、被申请人或2011-2019财富杂志最受赞赏公司称号的报道;4、被申请人年报中关于广告投入数据统计的摘页;5、被申请人零售店列表;6、苹果中文网站打印页及被申请人全球官网访问量数据统计;7、被申请人现任首席执行官相关活动媒体报道;8、相关媒体报道;9、被申请人网站截图;10、经时间戳认证的百度百科相关词条检索介绍;11、经时间戳认证的百度贴吧、微博、知乎社区、专业计算机论坛、搜狐网相关页面;12、维基百科相关词条网页及编辑记录、每日头条文章;13、被申请人“IMAC”“MAC MINI”京东旗舰店销售页面及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称复审商标图样对应为一种硬盘技术,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并无“硬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苹果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商品为:允许通过声音辨认作出免提使用流动电话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通过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提供让用户编程和散发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流动数码电子器和其它消费者电子器具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计算机;全球定位和提供旅游指南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接入、浏览及搜寻在线数据库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处理声音命令和创建音频反应到声音命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创造、授权、散发、下载、传送、接收、播放、编辑、抽取、编码、解码、展示、储存及组织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电子出版物和电子游戏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计算机;MP3及其它数码形式的音响播放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字体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书籍阅读器;计算机接口;安排旅游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信息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存储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阅读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数据库同行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套;可下载的已录制的音频、视听内容、信息和评论;电子出版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专用套;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预订饭店和餐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带;可下载的手机铃音;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平板电脑;记录、组织、传送、操控及观看文字、数据、音频档案、视频档案和与计算机、电视机、电视接收器、播音机、播像机、媒体播放机、电话机和手提式数码电子器具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盘;可下载的电子书、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报纸、日志和其它出版物;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手提电脑;语音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芯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笔记本;电子笔记本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平板计算机;含有用户手册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套;旅行和旅游、旅行计划、导航、旅行路线计划、地理学、目的地、运输及交通信息、驾驶及步行指引、定制位置地图、街道地图信息、电子地图显示和目的地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辨认、定位、归类、散发和管理数据和计算机服务器与用户连接到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的连线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平板计算机专用套;磁数据介质;电子邮件及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储存、组织和接入电话号码、地址和其他个人联系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应用发展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在电子日历上安排约会、提示、活动的时间表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网络通讯设备;声音、数据或影像传送用无线通讯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天线;导航仪器;电讯设备及仪器;电话机;电话机套;调制解调器;电子通讯设备及仪器;无线电发射器及接收器;移动电话机套;录音器具;声导管;耳塞机;声耦合器;声音传送机具用套;声音复制器具;CD记录及播放机;DVD记录及播放机;头戴耳机;电声组合件;音响、音像和数码混合器;收音机;电视接收器;音响扩音器;MP3播放机用套;电视机;音响接收器;电视机机顶盒(电视频道接收器);音响解码器;数码声音传送机具用套;电子教学学习机;麦克风;数码录像及播放机;数码录音带记录及播放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数码录音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盒式录像播放机;含有用户手册的CD盘(只读存储器);数码影音播放器用套;车辆用音响装置;盒式录音播放机;测量装置;视听教学仪器;非医用测试仪;非医用诊断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于本案复审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0、11、的经时间戳认证的百度百科相关词条检索介绍及经时间戳认证的百度贴吧、微博、知乎社区、专业计算机论坛、搜狐网相关页面,以及证据12的维基百科相关词条网页及编辑记录、每日头条文章等宣传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硬盘驱动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允许通过声音辨认作出免提使用流动电话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通过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提供让用户编程和散发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流动数码电子器和其它消费者电子器具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计算机;全球定位和提供旅游指南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接入、浏览及搜寻在线数据库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处理声音命令和创建音频反应到声音命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创造、授权、散发、下载、传送、接收、播放、编辑、抽取、编码、解码、展示、储存及组织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电子出版物和电子游戏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计算机;MP3及其它数码形式的音响播放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字体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书籍阅读器;计算机接口;安排旅游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信息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存储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阅读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数据库同行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套;可下载的已录制的音频、视听内容、信息和评论;电子出版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专用套;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预订饭店和餐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带;可下载的手机铃音;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平板电脑;记录、组织、传送、操控及观看文字、数据、音频档案、视频档案和与计算机、电视机、电视接收器、播音机、播像机、媒体播放机、电话机和手提式数码电子器具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盘;可下载的电子书、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报纸、日志和其它出版物;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手提电脑;语音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芯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笔记本;电子笔记本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平板计算机;含有用户手册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套;旅行和旅游、旅行计划、导航、旅行路线计划、地理学、目的地、运输及交通信息、驾驶及步行指引、定制位置地图、街道地图信息、电子地图显示和目的地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辨认、定位、归类、散发和管理数据和计算机服务器与用户连接到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的连线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平板计算机专用套;磁数据介质;电子邮件及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储存、组织和接入电话号码、地址和其他个人联系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应用发展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在电子日历上安排约会、提示、活动的时间表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与硬盘驱动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些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声音、数据或影像传送用无线通讯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天线;导航仪器;电讯设备及仪器;电话机;电话机套;调制解调器;电子通讯设备及仪器;无线电发射器及接收器;移动电话机套;录音器具;声导管;耳塞机;声耦合器;声音传送机具用套;声音复制器具;CD记录及播放机;DVD记录及播放机;头戴耳机;电声组合件;音响、音像和数码混合器;收音机;电视接收器;音响扩音器;MP3播放机用套;电视机;音响接收器;电视机机顶盒(电视频道接收器);音响解码器;数码声音传送机具用套;电子教学学习机;麦克风;数码录像及播放机;数码录音带记录及播放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数码录音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盒式录像播放机;含有用户手册的CD盘(只读存储器);数码影音播放器用套;车辆用音响装置;盒式录音播放机;测量装置;视听教学仪器;非医用测试仪;非医用诊断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复审范围,本案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允许通过声音辨认作出免提使用流动电话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通过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提供让用户编程和散发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流动数码电子器和其它消费者电子器具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计算机;全球定位和提供旅游指南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接入、浏览及搜寻在线数据库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处理声音命令和创建音频反应到声音命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创造、授权、散发、下载、传送、接收、播放、编辑、抽取、编码、解码、展示、储存及组织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电子出版物和电子游戏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计算机;MP3及其它数码形式的音响播放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字体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书籍阅读器;计算机接口;安排旅游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信息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存储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阅读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数据库同行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套;可下载的已录制的音频、视听内容、信息和评论;电子出版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专用套;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预订饭店和餐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带;可下载的手机铃音;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平板电脑;记录、组织、传送、操控及观看文字、数据、音频档案、视频档案和与计算机、电视机、电视接收器、播音机、播像机、媒体播放机、电话机和手提式数码电子器具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盘;可下载的电子书、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报纸、日志和其它出版物;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手提电脑;语音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芯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笔记本;电子笔记本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平板计算机;含有用户手册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套;旅行和旅游、旅行计划、导航、旅行路线计划、地理学、目的地、运输及交通信息、驾驶及步行指引、定制位置地图、街道地图信息、电子地图显示和目的地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辨认、定位、归类、散发和管理数据和计算机服务器与用户连接到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的连线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平板计算机专用套;磁数据介质;电子邮件及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储存、组织和接入电话号码、地址和其他个人联系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应用发展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在电子日历上安排约会、提示、活动的时间表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网络通讯设备;声音、数据或影像传送用无线通讯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天线;导航仪器;电讯设备及仪器;电话机;电话机套;调制解调器;电子通讯设备及仪器;无线电发射器及接收器;移动电话机套;录音器具;声导管;耳塞机;声耦合器;声音传送机具用套;声音复制器具;CD记录及播放机;DVD记录及播放机;头戴耳机;电声组合件;音响、音像和数码混合器;收音机;电视接收器;音响扩音器;MP3播放机用套;电视机;音响接收器;电视机机顶盒(电视频道接收器);音响解码器;数码声音传送机具用套;电子教学学习机;麦克风;数码录像及播放机;数码录音带记录及播放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数码录音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盒式录像播放机;含有用户手册的CD盘(只读存储器);数码影音播放器用套;车辆用音响装置;盒式录音播放机;测量装置;视听教学仪器;非医用测试仪;非医用诊断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464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2560号决定,于2021年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苹果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及复审中申请请求并非针对全部商品,申请撤销的商品仅为允许通过声音辨认作出免提使用流动电话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通过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提供让用户编程和散发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流动数码电子器和其它消费者电子器具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计算机;全球定位和提供旅游指南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接入、浏览及搜寻在线数据库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处理声音命令和创建音频反应到声音命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创造、授权、散发、下载、传送、接收、播放、编辑、抽取、编码、解码、展示、储存及组织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电子出版物和电子游戏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计算机;MP3及其它数码形式的音响播放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字体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书籍阅读器;计算机接口;安排旅游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信息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存储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阅读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数据库同行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套;可下载的已录制的音频、视听内容、信息和评论;电子出版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专用套;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预订饭店和餐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带;可下载的手机铃音;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平板电脑;记录、组织、传送、操控及观看文字、数据、音频档案、视频档案和与计算机、电视机、电视接收器、播音机、播像机、媒体播放机、电话机和手提式数码电子器具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盘;可下载的电子书、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报纸、日志和其它出版物;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手提电脑;语音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芯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笔记本;电子笔记本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平板计算机;含有用户手册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套;旅行和旅游、旅行计划、导航、旅行路线计划、地理学、目的地、运输及交通信息、驾驶及步行指引、定制位置地图、街道地图信息、电子地图显示和目的地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辨认、定位、归类、散发和管理数据和计算机服务器与用户连接到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的连线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平板计算机专用套;磁数据介质;电子邮件及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储存、组织和接入电话号码、地址和其他个人联系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应用发展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在电子日历上安排约会、提示、活动的时间表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网络通讯设备;声音、数据或影像传送用无线通讯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天线;导航仪器;电讯设备及仪器;电话机;电话机套;调制解调器;电子通讯设备及仪器;无线电发射器及接收器;移动电话机套;录音器具;声导管;耳塞机;声耦合器;声音传送机具用套;声音复制器具;CD记录及播放机;DVD记录及播放机;头戴耳机;电声组合件;音响、音像和数码混合器;收音机;电视接收器;音响扩音器;MP3播放机用套;电视机;音响接收器;电视机机顶盒(电视频道接收器);音响解码器;数码声音传送机具用套;电子教学学习机;麦克风;数码录像及播放机;数码录音带记录及播放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数码录音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盒式录像播放机;含有用户手册的CD盘(只读存储器);数码影音播放器用套;车辆用音响装置;盒式录音播放机;测量装置;视听教学仪器;非医用测试仪;非医用诊断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图样及文字“FUSION DRIVE”相互对应,是被申请人在“IMAC”“MAC MINI”系列产品上采用的的一种硬盘技术的标志,中文名称为“融合硬盘”。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华尔街日报》和“人民网”关于被申请人市值的报道;2、“财富中文网”、《财富》、BrandZ、《纽约时报》等媒体网站平台发布的相关排行榜单、排名表;3、被申请人或2011-2019财富杂志最受赞赏公司称号的报道;4、被申请人年报中关于广告投入数据统计的摘页;5、被申请人零售店列表;6、苹果中文网站打印页及被申请人全球官网访问量数据统计;7、被申请人现任首席执行官相关活动媒体报道;8、相关媒体报道;9、被申请人网站截图;10、经时间戳认证的百度百科相关词条检索介绍;11、经时间戳认证的百度贴吧、微博、知乎社区、专业计算机论坛、搜狐网相关页面;12、维基百科相关词条网页及编辑记录、每日头条文章;13、被申请人“IMAC”“MAC MINI”京东旗舰店销售页面及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称复审商标图样对应为一种硬盘技术,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并无“硬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苹果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商品为:允许通过声音辨认作出免提使用流动电话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通过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提供让用户编程和散发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流动数码电子器和其它消费者电子器具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计算机;全球定位和提供旅游指南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接入、浏览及搜寻在线数据库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处理声音命令和创建音频反应到声音命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创造、授权、散发、下载、传送、接收、播放、编辑、抽取、编码、解码、展示、储存及组织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电子出版物和电子游戏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计算机;MP3及其它数码形式的音响播放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字体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书籍阅读器;计算机接口;安排旅游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信息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存储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阅读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数据库同行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套;可下载的已录制的音频、视听内容、信息和评论;电子出版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专用套;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预订饭店和餐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带;可下载的手机铃音;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平板电脑;记录、组织、传送、操控及观看文字、数据、音频档案、视频档案和与计算机、电视机、电视接收器、播音机、播像机、媒体播放机、电话机和手提式数码电子器具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盘;可下载的电子书、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报纸、日志和其它出版物;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手提电脑;语音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芯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笔记本;电子笔记本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平板计算机;含有用户手册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套;旅行和旅游、旅行计划、导航、旅行路线计划、地理学、目的地、运输及交通信息、驾驶及步行指引、定制位置地图、街道地图信息、电子地图显示和目的地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辨认、定位、归类、散发和管理数据和计算机服务器与用户连接到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的连线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平板计算机专用套;磁数据介质;电子邮件及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储存、组织和接入电话号码、地址和其他个人联系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应用发展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在电子日历上安排约会、提示、活动的时间表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网络通讯设备;声音、数据或影像传送用无线通讯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天线;导航仪器;电讯设备及仪器;电话机;电话机套;调制解调器;电子通讯设备及仪器;无线电发射器及接收器;移动电话机套;录音器具;声导管;耳塞机;声耦合器;声音传送机具用套;声音复制器具;CD记录及播放机;DVD记录及播放机;头戴耳机;电声组合件;音响、音像和数码混合器;收音机;电视接收器;音响扩音器;MP3播放机用套;电视机;音响接收器;电视机机顶盒(电视频道接收器);音响解码器;数码声音传送机具用套;电子教学学习机;麦克风;数码录像及播放机;数码录音带记录及播放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数码录音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盒式录像播放机;含有用户手册的CD盘(只读存储器);数码影音播放器用套;车辆用音响装置;盒式录音播放机;测量装置;视听教学仪器;非医用测试仪;非医用诊断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于本案复审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0、11、的经时间戳认证的百度百科相关词条检索介绍及经时间戳认证的百度贴吧、微博、知乎社区、专业计算机论坛、搜狐网相关页面,以及证据12的维基百科相关词条网页及编辑记录、每日头条文章等宣传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硬盘驱动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允许通过声音辨认作出免提使用流动电话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通过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提供让用户编程和散发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流动数码电子器和其它消费者电子器具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计算机;全球定位和提供旅游指南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接入、浏览及搜寻在线数据库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处理声音命令和创建音频反应到声音命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创造、授权、散发、下载、传送、接收、播放、编辑、抽取、编码、解码、展示、储存及组织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电子出版物和电子游戏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计算机;MP3及其它数码形式的音响播放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字体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书籍阅读器;计算机接口;安排旅游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信息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存储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阅读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数据库同行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套;可下载的已录制的音频、视听内容、信息和评论;电子出版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专用套;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预订饭店和餐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带;可下载的手机铃音;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平板电脑;记录、组织、传送、操控及观看文字、数据、音频档案、视频档案和与计算机、电视机、电视接收器、播音机、播像机、媒体播放机、电话机和手提式数码电子器具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盘;可下载的电子书、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报纸、日志和其它出版物;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手提电脑;语音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芯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笔记本;电子笔记本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平板计算机;含有用户手册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套;旅行和旅游、旅行计划、导航、旅行路线计划、地理学、目的地、运输及交通信息、驾驶及步行指引、定制位置地图、街道地图信息、电子地图显示和目的地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辨认、定位、归类、散发和管理数据和计算机服务器与用户连接到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的连线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平板计算机专用套;磁数据介质;电子邮件及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储存、组织和接入电话号码、地址和其他个人联系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应用发展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在电子日历上安排约会、提示、活动的时间表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与硬盘驱动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些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声音、数据或影像传送用无线通讯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天线;导航仪器;电讯设备及仪器;电话机;电话机套;调制解调器;电子通讯设备及仪器;无线电发射器及接收器;移动电话机套;录音器具;声导管;耳塞机;声耦合器;声音传送机具用套;声音复制器具;CD记录及播放机;DVD记录及播放机;头戴耳机;电声组合件;音响、音像和数码混合器;收音机;电视接收器;音响扩音器;MP3播放机用套;电视机;音响接收器;电视机机顶盒(电视频道接收器);音响解码器;数码声音传送机具用套;电子教学学习机;麦克风;数码录像及播放机;数码录音带记录及播放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数码录音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盒式录像播放机;含有用户手册的CD盘(只读存储器);数码影音播放器用套;车辆用音响装置;盒式录音播放机;测量装置;视听教学仪器;非医用测试仪;非医用诊断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复审范围,本案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允许通过声音辨认作出免提使用流动电话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通过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提供让用户编程和散发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流动数码电子器和其它消费者电子器具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手提式计算机;全球定位和提供旅游指南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接入、浏览及搜寻在线数据库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处理声音命令和创建音频反应到声音命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创造、授权、散发、下载、传送、接收、播放、编辑、抽取、编码、解码、展示、储存及组织文字、数据、图表、影像、音频、视频、及其他多媒体内容、电子出版物和电子游戏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计算机;MP3及其它数码形式的音响播放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字体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书籍阅读器;计算机接口;安排旅游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信息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存储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阅读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数据库同行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套;可下载的已录制的音频、视听内容、信息和评论;电子出版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个人数字助理专用套;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预订饭店和餐馆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带;可下载的手机铃音;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平板电脑;记录、组织、传送、操控及观看文字、数据、音频档案、视频档案和与计算机、电视机、电视接收器、播音机、播像机、媒体播放机、电话机和手提式数码电子器具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磁盘;可下载的电子书、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报纸、日志和其它出版物;传送及接收电话、传真、语音邮件、电子邮件及其它数码数据用手提电脑;语音辨认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预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的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及软件用的芯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笔记本;电子笔记本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平板计算机;含有用户手册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套;旅行和旅游、旅行计划、导航、旅行路线计划、地理学、目的地、运输及交通信息、驾驶及步行指引、定制位置地图、街道地图信息、电子地图显示和目的地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辨认、定位、归类、散发和管理数据和计算机服务器与用户连接到全球通讯网络和其它计算机、电子和通讯网络的连线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平板计算机专用套;磁数据介质;电子邮件及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储存、组织和接入电话号码、地址和其他个人联系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应用发展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在电子日历上安排约会、提示、活动的时间表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网络通讯设备;声音、数据或影像传送用无线通讯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天线;导航仪器;电讯设备及仪器;电话机;电话机套;调制解调器;电子通讯设备及仪器;无线电发射器及接收器;移动电话机套;录音器具;声导管;耳塞机;声耦合器;声音传送机具用套;声音复制器具;CD记录及播放机;DVD记录及播放机;头戴耳机;电声组合件;音响、音像和数码混合器;收音机;电视接收器;音响扩音器;MP3播放机用套;电视机;音响接收器;电视机机顶盒(电视频道接收器);音响解码器;数码声音传送机具用套;电子教学学习机;麦克风;数码录像及播放机;数码录音带记录及播放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数码录音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盒式录像播放机;含有用户手册的CD盘(只读存储器);数码影音播放器用套;车辆用音响装置;盒式录音播放机;测量装置;视听教学仪器;非医用测试仪;非医用诊断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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