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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66936号“志邦建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9972号
2020-10-19 00:00:00.0
异议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志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志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4166936号“志邦建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志邦建强”指定使用于第17类“乳胶(天然胶);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半加工人造树脂;塑料杆;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97411号“志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的“防水圈;接头用密封物;乳胶(天然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志邦建强”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志邦”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碗柜;餐具柜”商品上的“志邦 ZBOM”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志邦建强”完整包含异议人驰名商标的中文部分“志邦”文字,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并可能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166936号“志邦建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志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志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4166936号“志邦建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志邦建强”指定使用于第17类“乳胶(天然胶);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半加工人造树脂;塑料杆;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97411号“志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的“防水圈;接头用密封物;乳胶(天然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志邦建强”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志邦”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碗柜;餐具柜”商品上的“志邦 ZBOM”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志邦建强”完整包含异议人驰名商标的中文部分“志邦”文字,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并可能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166936号“志邦建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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