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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98026号“大东艺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180号
2025-03-24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创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创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98026号“大东艺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东艺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量具;测量仪器;电路板;电源开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10288号“大艺”商标,第50608419号“大十艺”商标,第52481566号“大口艺”商标,第52507193号、第56510919号“丈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秤;游标卡尺;信号灯;电缆;控制板(电);灭火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商品上的“大艺”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98026号“大东艺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创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创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98026号“大东艺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东艺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量具;测量仪器;电路板;电源开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10288号“大艺”商标,第50608419号“大十艺”商标,第52481566号“大口艺”商标,第52507193号、第56510919号“丈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秤;游标卡尺;信号灯;电缆;控制板(电);灭火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商品上的“大艺”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98026号“大东艺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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