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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80938号“碗月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999号
2024-12-09 00:00:00.0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威帮(广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尚远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威帮(广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80938号“碗月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碗月亮”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8134号“蓝月亮及图”、第7613055号、第38401172号“蓝月亮”、第16549162号“月亮”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去渍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0938号“碗月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威帮(广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尚远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威帮(广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80938号“碗月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碗月亮”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8134号“蓝月亮及图”、第7613055号、第38401172号“蓝月亮”、第16549162号“月亮”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去渍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0938号“碗月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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