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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20025号“A LOT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8060号
2025-03-25 00:00:00.0
申请人:杭州依蒙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20025号“A LOT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50756号“ALOTUSS”、第74803109号“ALATUS”、第18472059号“悠藤 AOOTUS”、第3410702号"悠藤 AOOTUS"、第8723854号"LOTUS CFCB "、第62957645号"LOTUS"、第64209449号"LOTUS"、第64872705号"LOTUS"、第145047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名称、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
2、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九在文字构成、表达含义、呼叫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初步审定或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均包含"LOTUS",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20025号“A LOT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50756号“ALOTUSS”、第74803109号“ALATUS”、第18472059号“悠藤 AOOTUS”、第3410702号"悠藤 AOOTUS"、第8723854号"LOTUS CFCB "、第62957645号"LOTUS"、第64209449号"LOTUS"、第64872705号"LOTUS"、第145047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名称、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
2、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九在文字构成、表达含义、呼叫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初步审定或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均包含"LOTUS",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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