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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67708号“木莉兰蔻 WOODSALLYLKO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6492号
2020-05-11 00:00:00.0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刘文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刘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367708号“木莉兰蔻 WOODSALLYLK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莉兰蔻 WOODSALLYLK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37608号“兰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靴;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兰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于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67708号“木莉兰蔻 WOODSALLYLK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刘文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刘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367708号“木莉兰蔻 WOODSALLYLK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莉兰蔻 WOODSALLYLK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37608号“兰蔻”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靴;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兰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于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67708号“木莉兰蔻 WOODSALLYLK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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